#中國公證 #國際公証 #律師行#香港律師 #Notary Public
2018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四的出臺對原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作了修訂,相關內容如下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除了上述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外,夫妻共同財產又是如何認定呢?我們列出常見的幾種類型供參考!
問1: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債權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答: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婚姻存續期夫妻一方在外借款的,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權益,可以在簽署借款協議前追加債務人配偶一方共同簽字確認債務存在,即共債共簽,以免未來追償時沒有證據證明该款項是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和共同意思表示,則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問2:妻子婚前購置1套房產,婚後該房產的收益是否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将该房出售再重新购入新的房產,則該新購房產未來之收益可屬於投資所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3: 婚前按揭購買1套房產,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并登記在個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產產權如何認定?
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離婚時,該房產歸屬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問4: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購買一套房,僅登記在女方名下,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問5:婚後,我和太太出資購買岳父單位的福利房(房改),產權登記在岳父名下,請問離婚時可以分割該福利房嗎?
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用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該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不能分割該福利房),購買該房屋的出資,作為債權處理。
問6:請問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在婚姻存續期可以按協議之約定處理嗎?
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的,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離婚時,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根據該條規定,在離婚時,雙方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約定處理。
問7:請問妻或夫一方繼承的遺產,但尚未實際分割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是否可以一併處理遺產的分割?
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但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時,另一方起訴離婚并請求分割該遺產,須等到該遺產實際分割后另行起訴。根據該條規定,離婚訴訟不能一併處理遺產分割,須等遺產分割完畢後另行起訴。
問8:請問個人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婚姻存續期內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在離婚時養老保險賬戶中屬於個人繳付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中國公證 #國際公証 #律師行 #香港律師 #Notary 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