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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兩地申请認可和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政府協商,於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本安排生效之日,原《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同時廢止。新《安排》做了以下幾點新增1)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適用本安排2)增加中港雙方的生效文書種類3)新增部分知識產權適用本安排4)缺席判決須提供證明文件5)新增財產給付種類。

 

問1:請問我現持有香港高院一份生效民事判決,涉及到內地財產的執行,到內地如何申請執行呢及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香港已生效之判決到內地申請認可和執行,須向對方當事人或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所需資料1)申請書2)生效判決副本3)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證明書4)缺席判決應提供證明文件5)身份證明材料(自然人或法人須經中國委托公証人公証)。

 

問2:我同上述問1是相同的問題,但區別是我的財產執行涉及到香港和內地不同法院,請問是如何申請執行呢?

 

答:在內地和香港均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兩地法院分別執行判決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所需資料同問1相同。身份證明材料(自然人或法人均需經中國委托公証人公証)。

 

問3: 請問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作出裁定或命令後,如果不服,該怎樣救濟?

答:如是內地法院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於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覆議;如是香港法院作出的命令,根據其法律規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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