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女士(2008年認許大律師),於2022年8月5日於報章刊登廣告「國之大義」全文是:- 本人容海恩,作為流着偉大祖國之血的中國人,在「國之大義」的前提下,基於據國安處稱,袁弓夷先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本人現宣佈正式與袁弓夷先生脫離「爺媳關係」。
袁先生祖籍浙江寧波,1949年1月30日生於上海,1957年隨家人移居香港。其父經營相機器材生意,外號「香港照相業大王」。繼承父業後,袁先生創辦科苑電子錶廠,八十年代成為首家在Nasdaq掛牌上市的港資公司,亦是首批北上內地設廠的港商之一。袁先生育有2名子女。
據網絡已公開的報道:-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袁先生多次前往美國遊說特朗普政府制裁中國共產黨,希望藉助美國力量推翻共產黨。最終,美國國會於同年7月一致通過《香港自治法》,制裁據稱破壞香港民主制度的人士及實體。
2022年1月7日,袁先生在他Youtube頻道「袁爸爸 袁弓夷政經評論」進行直播,題為「香港成為西安共同體?龔X夏 袁弓夷」,當中提到他有意成立「香港臨時議會」,以抗衡「香港國安法」和「完善選舉制度」後的香港立法會,為支持反送中運動的香港市民提供議事平臺。
2022年7月27日,袁先生、何X懋及梁X恆於加拿大多倫多宣佈成立組織香港議會籌備委員會,及後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通緝。
2022年8月3日,香港保安局指袁先生聯同何X懋及梁X恆等人因籌組「香港議會」,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通緝。
本所檢索《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製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幹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上述條文所示,此罪一旦罪成將科處的刑罰是非常嚴厲,對於首要分子,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袁先生的兒媳婦容女士,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執業大律師及「香港青年專業網絡」主席(2016年1月加入新民黨)。對於立法會議員的特殊身份,敏感政治地位,容女士刊報聲明與袁先生脫離「爺媳關係」的初衷無非是為表明自己政治立場。向公眾、向所屬的立法會、向大律師公會、向調查機構等等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立場。
宣佈脫離「爺媳關係」的聲明一出,引起大眾熱論:有人發文糾正指中文里只有「翁媳」,並無「爺媳」或「爺媳關係」,而脫離「爺媳關係」就是脫離一個不存在的關係。
而脫離「爺媳關係」的聲明在香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答:在香港容女士的相關聲明無法律效力,只是個人表述,但可被視為證據;如要與袁先生有效的脫離「翁媳關係」容女士需要同丈夫向家事法院呈請離婚,獲得家事法院頒發的離婚絕對判令後,婚姻關係方解除「翁媳關係」亦自動解除。
在內地此類身份關係的聲明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相應效力呢?
答:在內地同樣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身份關係,是指基於主體的一定身份而發生的以身份利益為內容的人身關係。如基於親屬、婚姻、智力勞動成果等而產生的身份關係,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發明者等身份關係。身份關係由民法調整即表現為身份權關係。
比如在生活中,往往會聽到脫離父子關係、脫離母子關係、脫離夫妻關係、脫離爺孫關係等等,這一系列的脫離均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義。有的身份關係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解除,比如婚姻關係(所衍生的翁媳關係)、指定監護關係和收養關係;但有的身份關係一旦成立,是不可以通過任何法定程序解除,比如父母與子女的血親關係。同樣根據內地法律規定,關於確認某種身份關係在訴訟中也不適用於調解。
綜合到此個案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採用聲明的方式與否,並不會影響到調查機構的調查方向。如果容女士欲和袁先生脫離「翁媳關係」,在法律認可上她可以做的是向法院申請離婚,拿到法院離婚絕對判令後,和丈夫的婚姻關係解除,和袁先生的「翁媳關係」在法律上自然就解除。
參考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