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 開來
[日語語音]
轉載自維基百科:薄谷開來案:-
事件始由:常居中國的英國商人尼爾·海伍德,致力於幫助外國公司進入與調研中國市場的商業諮詢顧問中間人。1990年代初,海伍德20歲出頭到北京語言大學學習中文。之後搬到遼寧大連認識中國妻子王露露(音譯)。在薄熙來任大連市長期間,海伍德曾向其致信願意幫助吸引外資入大連,從而與薄建立聯繫。曾任薄瓜瓜(薄熙來兒子)的英語教師,亦幫助其進入著名的哈羅公學。
2007年他代表薄谷開來(下稱“谷開來”薄熙來妻子)持有法國一棟豪華別墅的50%產權。
2011年11月15日海伍德被發現死於重慶南山麗景度假酒店。時任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王立軍調查此案,重慶官方稱死因為「飲酒過量」,未屍檢即將其屍體火化。
此後王立軍遭到時任重慶市市委書記薄熙來的排擠並被薄調到分管科教工作的副市長後。王立軍擔心東窗事發,於2012年2月6日前往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申請政治避難,並反映海伍德死亡案內情。由於王立軍提供證據,海伍德一案被重新調查,根據複查結果,海伍德死於他殺,谷開來和張曉軍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提起訴訟。
谷開來於2012年8月2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安徽省高級法院複核後,送至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2015年12月14日北京高院裁定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
問:對於上述案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對於減刑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刑至無期徒刑後能否再適用減刑?
答:1)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服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50條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因此,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服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刑至無期徒刑的裁定符合法律規定。若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如: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的),還可以直接減刑至25年有期徒刑。
2)如谷開來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即:谷開來在服刑期間,若滿足上述可以、應當條件時,可以適用或應當適用再減刑。適用應當減刑的,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若適用可以減刑的,通常情形下,再減刑的機率會較低(因為可以裁定減刑也可以裁定不減刑)。
《刑法》參考法律條文:-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