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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ETtoday新聞雲:

臺北嬌妻紅杏出牆使丈夫精神崩潰 無法正常工作,綠帽夫告小三索償獲賠,還得自付過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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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轉載於ETtoday 新聞雲 記者黃哲民於臺北的報道

 

2020年9月在餐廳工作的謝某使用化名在網絡上認識一名已為人母的李某,同月謝某數次邀李某約會,李某丈夫發現李某異常,在追問下李某交代實情。李某丈夫被妻子戴綠帽的消息在朋友圈傳開,使他顏面盡失,精神崩潰而自殘,導致長期服用身心類藥物,引致無法工作。丈夫告狀謝某索償60萬元台幣的精神損失費,謝某聲稱沒錢,李某丈夫向台灣地院提起訴訟,最終台灣地院判決謝某賠償25萬元台幣,承擔二分之一訴訟費。

 

問:上述案例發生在台灣可以成功索償。如發生在內地,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若丈夫對妻子李某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是否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根據《民法典》第120、990、1183及116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6、87、88(1)及89條之規定:

 

1.丈夫可以對妻子李某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不會得到內地法院的支持,因為妻子李某的出軌行為不屬於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範圍。且如對妻子李某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一併提起。或在離婚後,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在不離婚的情形下,法院不會單獨受理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

參考案例:王某與馮某離婚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2020)京民申4764號 

法院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馮某對於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過錯,但難以認定馮某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因此不支持王某的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在台灣發生的案例,妻子李某與男網友的出軌行為,並不能認定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事實,所以向妻子李某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 能否成功向男網友謝某索償,先看看以下案例:

江某某與劉某某陶某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申訴、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2020)渝民申2112號

法院認為:陶某某與她人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於2006年5月8日生育劉某,構成重婚。陶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法定義務,影響到婚姻關係的存續,江某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系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離婚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為陶某某與江某某,劉某某不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不應作為本案當事人。原審判決對江某某要求追加劉某某為本案被告的申請不予准許並無不當。

 

根據上述案例得知,法院在認定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時,不會追加上述台灣案例男網友謝某為當事人。如果丈夫單獨對謝某提起侵權之訴,索償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適格當事人之相關法律規定,男網友謝某並不是侵權之訴中的適格當事人,法院不會支持向謝某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綜上,如臺北嬌妻紅杏出牆使丈夫崩潰案,發生在內地,丈夫向男網友謝某及向妻子李某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1.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

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

第120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1183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116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86條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87條  承擔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1091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88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1091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1091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 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第89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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