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仙鱘龍記 The Legend of the Sturgeon
古吉拉特版 (Gujarati Ver.)
據警方通報:當日受害女子報警求助,民警到達現場,為報警人開具驗傷通知書,傳喚了肇事人甘某某(男,32歲)。經醫院對報警人進行頭顱CT檢查,其顱內未見明顯異常。
據內地傳媒報道,甘某某在調解時仍態度囂張,揚言只出200元賠償。
8月24日,受害女子再次到醫院就診,醫生初步診斷結果:頭部外傷,軟組織挫傷,有腦震蕩可能。
8月25日,公安機關對甘某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根據內地法律、法規對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是否合法、合理?
答: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甘某某在戲院的踹踢行為和當前受害女子的醫療報告,公安機關作出拘留的決定符合行政法之合法、合理原則。當然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拘留的處罰不服,也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
對甘某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符合受害女子的預期,有網友建議受害女子做司法鑒定,達到立案標準可以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是否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呢?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如果受害女子經過司法鑒定,鑒定結果是輕傷或以上,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會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簡單講,若受害女子的傷勢結果是輕微傷,在刑事領域,肇事者甘某某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3.2、3.3及5.1.5之指引,結合醫療報告,受害女子的傷勢達不到輕傷標準(傷勢標準以實際鑒定為準)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沒有司法鑒定的必要性。
「熊孩子」的不文明行為暴露出「熊家長」,面對孩子的不當行為,大眾的認知是家長及時制止、糾正孩子的不當言行。而「熊家長」作出更出格的違法行為。如此傳導出的價值觀非常危險,值得每一個有此觀念的家庭反思。行政拘留可能並不能讓「熊家長」反省。你的權利沒辦法被保障,法律可以制定更嚴苛的規定來規範「熊行為」。
參考法律條文: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3.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5.1.5 輕微傷
a)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