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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證 #國際公証 #律師行#香港律師 #Notary Public

問:A先後2次分別向B借款50萬元和100萬元,A將其名下位於深圳市

區的一套房產作抵押,並在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設立抵押權登記。

借款期限屆滿,A向B清償所有借款,因疫情隔離關係,A在香港暫時

不想隔離入境深圳辦理解除抵押權登記,請問可以授權他人辦理嗎?

 

答:作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都是自然人的抵押關係中,在辦理解除抵押權手續時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情形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帶上已清償借款憑證、不動產產權證書、所涉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時出具的相關憑據,及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解除抵押登記。解除抵押登記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公告解除不動產登記證明,解除抵押權方算完成。

    

閣下可以在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律師)面前,面簽一份授權書,授權某一位特定人士(受托人)代為辦理解除抵押權登記,受托人持有該份授權書及其他解除抵押登記的必備文件,代替委托人和B一起在深圳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本所可以辦理上述授權書公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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