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互聯網:【離婚技術性套現】深圳夫婦離婚急升五倍,主因是要按樓套現,此風已吹到內陸省份!大陸銀行將成為終極接盤俠。
深圳一對夫婦將名下房產委托地產代理公司出售,2年都未能售出,心思一轉想到一個辦法,夫妻離婚將房子歸為女方名下。男方再買入女方名下的房產,男方只須支付20%首付款給女方,便從銀行申請房屋按揭,按揭款為房價總額的80%。這般操作著實解決了資金回流問題。將未能出售的房產轉手變相賣給銀行,銀行亦變相成為賣不出房屋的接盤俠。深圳官方闢謠:非真實。孰真孰假暫且不論。
本所依據上述新聞檢索到深圳市住建局2020年8月6日在官網互動交流平台公佈的回覆:-
根據上述回覆,針對離婚後單身人士購房確實有類似規定,分為三種情形:1)從離異之日起3年內,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婚後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一套商品住房;2)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婚後無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一套商品住房;3)……
簡言之:
離婚後3年內如仍是單身(未重組家庭),只要名下無房且符合社保繳納要求,可以購買(如超過3年可以購買)。
離婚後3年內如已重組家庭(包括再婚或復婚),即婚後任何一方只要符合繳納社保要求,以家庭為單位可以最多購買2套商品住房(不論男方、女方婚前是否有房)。但第2套商品住房受制於房屋面積及房價總額的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到本案,案例中的男方,在符合社保繳納條件的前提下,離婚後名下又無房產即有資格以成年單身男子的身份在深圳購買一套商品住房。或離婚後再重組家庭,婚後亦可以以家庭為單位購買商品住房。至於買賣雙方的關係是否有限制,暫時沒有找到相關限制規定。因此在本案例中,男方從前妻手中買入房產再抵押給銀行,確實可以有類似操縱,將賣不出去的房屋轉手抵押給銀行。讓銀行成為自己的債主完全可以實現案例中的目的。至於銀行的風險把控,本所在此不予評論。
前述案例片面反應深圳樓市現狀,沿海城市如此,內地二、三線城市更逃不過魔咒。樓市持續降溫,房產累積過剩,滿城鋼筋水泥建築物無人居住變成空置建築物,不僅浪費資源,更顯得政府執政部門工作無能。一方面要振興市場經濟,一方面要造福、提高人民生活質素,但同時受損的亦是老百姓對銀行的信任。
參考法律條文:
《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一、調整商品住房限購年限
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須在本市落戶滿3年,且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非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繼續按照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的規定執行。
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夫妻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
四、細化普通住房標準
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社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120(含本數)平方米以下或者單套住房建築面積144(含本數)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總價低於750(含本數)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