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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來自三立新聞網及中時新聞網:

台灣蔡英文於2022年4月22日,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韓豫平、張淯森兩人於104年分別任職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之參謀長、行政士,因違反國防部加菜金作業規定,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宴請下屬餐會之3名軍眷,費用共計2,880元,觸犯貪汙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之罪刑,分別遭處4年6個月及1年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這是蔡總統上任以來第二次特赦。

 

首次特赦於110年05月20日第二任任期屆滿一週年之際,特赦獵捕野生動物觸法的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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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語音]

王光祿在102年因使用土造長槍獵捕野生動物而觸犯相關法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刑。 

 

特赦的法律定義?誰享有至高無上的特赦權利?

 

特赦的定義,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或/及罪名。關於特赦的對象,各國的規定各有不同,均有較大自由裁量權。

 

特赦是赦免制度的一種,赦免制度大致分為大赦和特赦兩類:

大赦:是國家對不特定多數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可以是整個國家特定時期的各種罪犯、特定地區的全部罪犯、或特定事件的全部罪犯。這種赦免及於罪與刑兩個方面,既赦其罪,又赦其刑。

 

特赦:是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部份的執行。特赦通常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 

 

關於特赦的法律規定,在中國內地同樣適用,特赦出現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

 

在中國大陸之政黨成立至今,先後共進行過八次特赦。

 

第一至第六次均是對有改善之個別黨派人士、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同時對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

 

第七次是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第八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類:參加過抗日戰爭、內亂;大陸政黨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全國八次特赦,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

 

依據現行《憲法》和《刑法》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據特定的目的、依據一定的標準實行特赦,即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第八次特赦即屬於此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由此可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審判後宣告有罪的罪犯和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經審判直接宣告無罪的被告人都有特赦的法律指引。所以,特赦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

 

縱觀其他國家的赦免制度,通常出現在《憲法》、《刑法》和其他單行法律中。例如:-

 

美國:

美國實行二元制赦免制度。美國的赦免制度包括特赦、大赦、減刑等。聯邦總統可以行使的赦免主要包括特赦、減刑、免除罰金等;各州運用的赦免方式相對更爲多樣,除特赦、減刑、免除罰金外,還有延期執行、復權等。

 

英國:

英國現代赦免制度已經廢止了大赦,只保留了特赦。英國的赦免權集中在中央,分別可以由英王和議會行使。英王的赦免權行使根據王位繼承法受到一定限制,需要根據內務大臣或事務大臣的建議頒布赦免令;在赦免的罪行上也有一定限制。違反《人身保護法》從事非法羈押、監禁、拘留而被判處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終身和其他相關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國會也可以通過頒布專門的赦免法來對特定對象予以赦免。

 

德國:

德國的赦免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必須由議會以立法形式實施,除免除或者減輕刑罰外,同時也赦免刑事程式中的案件以及尚未被追訴的案件。其赦免制度與美國一樣,也採用二元制結構。

 

法國:法國的赦免也包括大赦和特赦。在實踐中,總統的赦免權僅限於特赦,大赦權屬於議會。法國特赦適用的範圍很廣,不論是普通刑罰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論是初犯還是累犯,不論是法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可以給予特赦。甚至對於法人犯罪也可以給予特赦。法國的特赦制度比較有特色的是附條件特赦,要求特赦者須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或者承擔一些其他的附加義務。

 

日本:日本的赦免制度被稱爲「恩赦」制度,包括大赦、特赦、減刑、恢復權利等多種形式。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恩赦的決定權在內閣,天皇在過程中有形式上的認證權。根據日本《恩赦法》規定,特赦可以由監獄、檢察官等向法務大臣申報,也可以由當事人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提出請求,有關方面要對當事人的性格、品行、有無實行違法行爲的可能、社會對當事人的感情以及其他方面進行調查,考慮釋放後對社會的危害性。法務大臣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提交給內閣決定。

 

 

參考法律條文:

《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十八)決定特赦。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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