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雙方只是普通朋友,並提出減少見面及互動,釐清兩人之間的關係。K示愛未遂入稟法院控告Chan因處理二人關係手法有問題,導致他精神受創,要求賠償2.2萬新加坡元(港幣約13萬),並要求Chan一同接受輔導(指控一)。Chan認為一起接受輔導有助於化解二人誤解,讓K明白她無意展開戀情。一年後,K仍堅持己見,Chan認為輔導沒有意義,決定不再參與輔導。K繼續提出約會要求,對Chan造成極大困擾,因而斷絕兩人往來。K心生不忿,於2022年7月7日再入稟法院控告Chan 於2019年6月和2020年12月兩度誹謗,同時索賠約300萬新加坡元(大約港幣$1,800萬)作賠償(指控二)。K示愛不成,反手利用法律程序給Chan施壓,讓人嘀笑皆非!
問:如該案例發生在內地,指控一、指控二會否觸犯到內地法律引發訴訟呢?
答:在內地,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與否,要看提起的民事訴訟是否屬於《民法》所保護的民事平等主體之間所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有適格當事人。若滿足上述條件,法院則會受理。上述案例中的指控一,若在內地法院起訴同樣不會受理,因為提起的訴求,並不是《民法》所保護的民事法律行為。普通朋友之間的友誼,戀愛中的戀愛關係,此類情感關係中的關係建立與消除,不能利用法律途徑來約束和規範。因此並不屬於《民法》所能約束的範疇。不過,若在戀愛同居關係中而產生的財產爭議糾紛,則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提起訴訟法院會受理。至於能否支持原告訴求,則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
索愛不成反手濫用法律程序控告女方,該譴責的是K,倘若K的情感歸依可以通過民法幫其實現,那結婚自願的法律規定亦就形同虛設。
指控二中控告Chan兩度誹謗,在內地同樣亦有誹謗罪的罪名,內地《刑法》246條 侮辱、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即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權進行告訴的人不告訴,法院則不能受理。結合到本案,如K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受理,至於罪名是否成立,則要看具體事實及證據。
綜上:如果K捏造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最終 Chan罪名不成立,則K涉嫌觸犯《刑法》第243條的誣告陷害罪的可能性較大,誣告陷害罪不屬於自訴案件,反過來Chan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自己被誣告陷害,由公安偵查移送檢察院,再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提交至法院審判。
《刑法》參考法律條文:-
第243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