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春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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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德屋苑「活春宮」
2022年6月初,網上瘋傳一段影片,發生在本港某屋苑某單位露台一對男女全身赤裸在露台上做出不雅疑似性交行為,過程被附近居民用手機錄下,並上傳到網上,片長約16秒。警方介入調查後,以違反公德罪拘捕1名36歲女子,案件暫列「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根據香港法例,單位露台會被視為「公眾可見」地方,在露台性交會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200章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罪成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問1:上述案例如發生在內地,是否觸犯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同或相類似罪名?
答1:根據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罪名看,內地沒有《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名,本所列出與其相近似的罪名一一拆解,上述2人在露台的行為是否涉嫌觸犯下列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之(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01條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於強姦罪的認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認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為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為目的,作出強姦以外的淫穢行為,侵犯自然人的性羞恥心的行為。
我們看看內地聚眾淫亂罪成的真實案例(2022)遼0281刑初13號,2020年9月8日,尹某(審查起訴中)與陳某某通過微信共同組織策劃集體淫亂活動。2020年9月9日,尹某帶著妻子王某,陳某某帶著妻子宋某來到大連市沙河口區一方城堡酒店內開房,隨後四人在房間內進行聚眾淫亂活動。法院認定組織者之一陳某某聚眾淫亂罪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執行。
聚眾淫亂罪首先要滿足3人以上(包括3人),其次,對組織、策劃者或者多次(三次以上)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很顯然上述案例不構成此罪。
綜上,從司法解釋的罪名認定上看,香港啟德屋苑的案例是否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強姦罪和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罪,我們單從拍攝的視頻看,無法作出客觀評價,但是倘若一方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且違背當事人意願作出相應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就較大。
所以,如上述不雅行為發生在內地,在雙方自願的情形下即使在露台實施了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但在刑事犯罪領域,法無規定不為罪,他們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問2:對於拍片後上傳視頻到互聯網上的行為人,是否會受到法律制裁?
答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4條傳播淫穢物品罪。指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行為。在數量、點擊量、獲利上均作出相應規定,分別達到以上兩項標準的50%以上,即達到此罪立案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綜上,對於上傳視頻的行為人,其上傳視頻到網絡的行為,已觸犯上述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對於《刑法》第364條的罪名,需要看造成的後果,需要更深層的了解案情才能作出客觀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