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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首富之女來中國背6000萬借款,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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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語音]

來自Youtube: 印尼首富之女,來中國借6000萬巨款,最終卻被法院判不用還,她是怎麼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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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轉載自Youtube                     印尼首富之女林翠妍出生在福建,她父親林昌華是印尼首屈一指的鎳礦巨頭,林翠妍先是到清華大學學習法學,後來又到英國諾丁漢大學攻讀碩士。2015年剛出社會就被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3000萬欠款! 而最終又被法院判決不需要歸還,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事件起因於其父林昌華計劃2011年在廈門集美杏林灣,以8000萬的價格支付兩棟商業樓的首付款。天有不測風雨,2014年因印尼實施新礦業法規禁令,讓林昌華的生意大受影響。一邊礦業生意受阻、一邊面臨交付商業樓首付款壓力。此時,一位叫洪仲海的神秘富商出現了,洪仲海願意出借8000萬支付商業樓首付款。一宗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由此展開,最後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才扭轉判決結果。本所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佈之民事二審判決簡要整理出案件來龍去脈,詳情如下:-

起因:2014年1月29日,泛華公司作為甲方,林翠妍作為乙方向洪仲海出具一份《承諾函》載明:林翠妍、泛華公司購買杏林灣商務營運中心11號樓A、B幢房產,因資金困難,向洪仲海借款8000萬元,資金占用費按月息3.1%標準,按日結算方式收取,借款期限為10個月-12個月。該借款直接用於成立新公司元華投資公司(丙方,法定代表人林翠妍)、元華資產公司(丁方),並以該新公司的名義購買以上房產。

 

為保證洪仲海的借款資金安全,林翠妍、泛華公司及洪仲海協商一致同意將丙方90%股權和丁方90%股權暫由洪仲海代持。丙方及丁方的公司賬戶和印章全部由洪仲海掌控。洪仲海亦分次向丙、丁方注入資金,共計8000萬元。

2014年3月4日,丙方向洪仲海出具一份《承諾函》內述洪仲海在2014年3月3日以出資款形式匯入借款3000萬元至丙方帳戶。丙方願意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至債務完全清償為止。

經過:2015年林翠妍、泛華、丙方被洪仲海告到法院,要求林翠妍立即歸還3000萬欠款。洪仲海主張:自己借出去8000萬,有5000萬用來買樓,剩下的3000萬沒有用來買樓,所以要把錢追回。(2015)厦民初896号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訟爭的3000萬元借款已經履行。即林翠妍要向洪仲海返還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資金佔用費。丙方對林翠妍、泛華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林翠妍、泛華公司追償。林翠妍不服,上訴至二審。

在二審中,林翠妍提供一份銀行轉帳流水帳單,2014年4月、9月,2000萬和999.49萬元分別被轉走,而收款人最終是洪仲海,證明借款3000萬元已被洪仲海支取或轉走。洪仲海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二審法院認為定:林翠妍未提供該證據的原件,該證據亦沒有製作人,未加蓋銀行印章,僅是一份簡單的表格,對該證據不予採信。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二審林翠妍均敗訴,但並沒有阻卻林翠妍伸張冤屈,於是她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提起再審申請。

 

結果:第三巡迴法庭江必新大法官研究材料後,表示一審、二審有明顯錯誤,即啟動再審。2018年2月26日,再審程序在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基於二審法院對提交的新證據不予認可,林翠妍以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將掌控在洪仲海手里的公司印章掛失後,重新向銀行申請新的蓋有銀行印章的流水,再提交至巡迴法庭。最終再審認定(1):因洪仲海實際掌管丙方的印章和銀行帳戶,涉及2014年4月、9月,2000萬和999.49萬元分別被轉走,而收款人最終是洪仲海,而洪仲海亦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情形下,上述款項劃轉行為依法認定為洪仲海已經收回了相應剩餘未投入使用的3000萬債權。即3000萬債權不存在,實際只產生5000萬的債權。已成立的5000萬元債務,按照約定繼續履行還款責任。

綜上,基於民間借貸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在多數人證據意識淺薄的情形下,如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便須委托專業的律師把關每一個環節來達到既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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